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严格审察借贷发生是什么原因、时间、地址、款项来源、出货方法、款项流向与借贷双方的关系、经济情况等事实,综合判断是不是是不真实民事诉讼:
(一)出借人明显不拥有出借能力;
(二)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;
(三)出借人不可以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;
(四)当事人双方在肯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;
(五)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;
(六)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;
(七)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作伙伴、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;
(八)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底价出售财产的情形;
(九)当事人不正当舍弃权利;
(十)其他可能存在不真实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。